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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各级人民法院受理第一审民商事案件级别管辖标准的规定

来源:   发布时间: 2014年06月19日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关于各级法院受理第一审民商事案件级别管辖标准的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调整高级人民法院和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商事案件级别管辖标准的通知》的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对全省各级法院受理第一审民商事案件级别管辖标准,作如下规定:

    一、高级人民法院一审民商事案件级别管辖标准

    高级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为人民币1亿元以上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以及诉讼标的额为人民币5000万元以上、且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不在本辖区、涉外和涉港、澳、台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

二、中级人民法院一审民商事案件级别管辖标准

  (一)济南、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为人民币1000万元以上和诉讼标的额为人民币500万元以上且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不在本辖区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以及本辖区内涉外和涉港、澳、台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

  (二)烟台、临沂、淄博、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为人民币5 00万元以上和诉讼标的额为人民币2 00万元以上且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不在本辖区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以及本辖区内涉外和涉港、澳、台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

(三)济宁、威海、泰安、滨州、日照、东营、德州、枣庄、聊城、菏泽、莱芜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为人民币3 00万元以上以及诉讼标的额为人民币2 00万元以上且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不在本辖区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最高人民法院指定享有涉外和涉港、澳、台案件管辖权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其辖区内诉讼标的额为人民币5000万元以下的第一审涉外和涉港、澳、台民商事案件。

(四)济南铁路运输中级法院依照专门管辖规定,管辖诉讼

标的额为人民币3 00万元以上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青岛海事法院管辖第一审海事纠纷和海商纠纷案件,不受争议金额限制。

 三、基层人民法院一审民商事案件级别管辖标准

基层人民法院、铁路运输基层法院管辖所属中级法院受理标的限额以下的第一审国内民商事案件和对涉外、涉港、澳、台享有管辖权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对于婚姻、继承、家庭、物业服务、人身损害赔偿、交通事故、劳动争议、群体性纠纷案件,不论诉讼标的额大小,原则上由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淄博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日照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为人民币5 00万元以下的第一审民商事集件,以及诉讼标的额为人民币2 00万元以下且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不在本辖区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济南高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管辖所属冲级法院受理标的限额以下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

 济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t院、菏泽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为人民币3 00万元以下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以及诉讼标的额为人民币2 0 0万元以下且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不在本辖区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

 最高人民法院指定享有涉外和涉港、澳、台案件管辖权的开发区人民法院管辖其辖区内诉讼标的额为人民币5 00万元以下的第一审涉外和涉港、澳、台民商事案件。

  四、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的其他集中管辖的案件,按其相关规定处理。    j

  五、本规定所称“以上”均包含本数在内。

  六、本规定自2 008年4月1日起施行。鲁高法(1999) 291 号《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各级人民法院受理第一审民事、经济纠纷案件级别管辖标准的规定>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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