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65bet体育投注立案程序实施细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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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发布时间: 2014年05月22日 | ||
365bet体育投注立案程序实施细则 为了保护当事人的诉讼权利,规范人民法院的立案工作,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最高人民法院、省法院关于立案工作的规定,结合我院的实际情况,对立案程序作如下规定:
第一条 立案一庭接到当事人的起诉后,应当审查以下内容: (一)起诉状(自诉状)是否符合规定的格式和内容,包括双方当事人的姓名(单位名称)、住所、具体的诉讼请求、起诉的事实和理由、具状人签名或者盖章等基本情况。 (二)原告或者自诉人是否具有诉讼行为能力,法定代理人是否符合法定条件,诉讼代理人是否符合法定条件及代理权限是否明确,并提供原告、法定代理人、诉讼代理人身份的有关证明。
对民事、商事纠纷案件,应当审查原告的主体资格和被告是否明确,证实原、被告之间存在某种法律关系的合同、票证等基本起诉证据,或者证实原告权益受到侵害和受损程度的基本证据。 对行政案件,应当审查原告是否具备主体资格;起诉是否针对具体行政行为;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法律规定起诉经过行政复议为前提条件的是否经过了复议程序;被告是否适格;是否在法定期限内提起诉讼,以及不服行政机关为具体行政行为或者行政机关不作为的法律文书和其他证据。 对刑事自诉案件应当审查是否符合刑事诉讼法第170条的规定,并审查是否在法定的犯罪追诉时效期内,被告人基本情况及其涉嫌犯罪的证据材料或者证据线索等。 (四)案件是否属于本院受理的范围和本院是否有管辖权。 (五)符合受理条件且起诉材料齐全的,填写当事人送达地址确认书后,予以办理立案手续。 第二条 立案审查中,发现原告证明其诉讼请求的起诉证据不具备的,应当及时通知其补充证据。收到诉状的时间,从当事人补齐有关材料之日起开始计算。 第三条 立案中收到原告或者自诉人提交的诉状和有关证据材料后,应当进行登记,并出具收据两联,一联交付当事人,一联附卷。收据中应当注明证据名称,原件或复制件,收到的时间、份数和页数,由审查人员和原告、自诉人签名或者盖章。对于不予立案或者原告、自诉人在立案前撤诉的,应当将起诉材料退还,并由当事人签收。 第四条 经立案一庭审查,对于不符合法定受理条件的,应当说服原告或者自诉人撤诉。原告坚持起诉的,应当裁定不予受理;自诉人坚持起诉的,应当裁定驳回。原告或者自诉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上诉。 第五条 不予受理和驳回起诉的裁定书由负责审查起诉的审判人员制作,并报庭长或主管院长审核签发。裁定书由负责审查起诉的审判员、书记员签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 第六条 经立案一庭审查认为,起诉符合受理条件的,由审查立案的审判人员决定立案,并报庭长审批;重大、疑难、群体性、社会影响大的案件报主管院长审批,或者提请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后立案。 第七条 立案后,立案人员应当编立案号,填写案件流程管理表,计算诉讼费数额,书面通知原告预交案件受理费,并将立案相关信息录入审判执行管理系统。 第八条 立案一庭应在预交诉讼费通知书中告知原告在规定的期限内,凭该通知书到本院财务部门预交诉讼费。 第九条 原告在预交诉讼费用期内,申请缓、减、免交诉讼费用的,应当提供符合司法救助的证明材料,由负责审查的审判人员提出建议,经庭长审查同意,报主管院长审批。 第十条 原告超过期限未预交诉讼费用又没提出缓、减、免交申请的,裁定按自动撤回起诉处理。 第十一条 立案一庭在收到民事、商事、行政案件原告预交诉讼费用单据和刑事自诉案件在审查批准立案的二日内,将案件按照审判执行流程管理的规定移转案件材料。刑事诉讼一审案件,立案登记前由刑事审判一、二、三庭负责审查,经审查符合立案条件的,交立案一庭登记立案,并于当日移交刑事审判一、二、三庭审理。破产案件、涉外商事案件、知识产权案件、行政案件、减刑假释案件、赔偿案件、司法鉴定案件、申请执行案件和非诉讼申请执行案件由各业务庭负责审查,经审查认为符合立案条件的,交立案一庭登记立案后转交相关业务庭。 第十二条 刑事自诉案件应当在收到自诉状或者口头告诉第二日起十五日内决定立案或者裁定驳回起诉;民事、商事、行政案件案件应当在收到诉状之日起七日内决定立案或者裁定不予受理。 第十三条 有关业务庭对案件分配有异议的,应与立案一庭协商。意见不一致的,由立案一庭提出意见,报主管院长决定。 第十四条 有关业务庭收到立案一庭移交的案件后,在审理中发现有以下问题,应当报庭长或主管院长批准后,做如下处理: (一)发现起诉不符合法定受理条件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 (二)发现遗漏共同诉讼参加人的,应当经合议后追加当事人并通知立案一庭录入审判管理系统; (三)发现本院没有管辖权或者当事人提出管辖权异议成立的,应当将案件直接移送有管辖权的法院;当事人提出管辖异议,经审查本院有管辖权的,应当裁定驳回管辖异议;请求指定管辖的案件,由立案一庭负责办理,属中院审批的,由中院立案一庭提出意见报主管院长批准,需呈报上一级法院的,由立案一庭负责呈报; (四)在民事、商事、行政案件中发现有经济犯罪或者其他犯罪事实,应当将犯罪的有关材料移送有管辖权的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处理。 第十五条 业务庭在审理案件过程中,认为应当收取财产保全、鉴定、公告、翻译、勘验等其他诉讼费用以及被告提出反诉应当收取反诉费用的,核算数额后,通知当事人到本院财务部门办理交纳手续。 缓交诉讼费的,到期后,由业务庭督促当事人交齐诉讼费用。 第十六条 业务庭审结案件后,应当在七日内将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送交立案一庭备案,由立案一庭对审结的案件进行初步统计。业务庭审结案件后,应在七日内通知当事人到财务部门结算诉讼费用。 二、二审立案程序 第十七条 对当事人不服一审判决、裁定提出上诉的,一审人民法院应当在法定期限内办妥上诉状副本送达等有关手续,由一审法院立案庭登记后将案卷材料连同二审案件诉讼费和缴费凭证等一并移送二审人民法院立案一庭。 第十八条 二审人民法院立案一庭在收到一审法院上诉状等卷宗材料后,应当就以下内容进行审查: (一)一审卷宗是否与案件移送函标明的卷宗数量相符,各项材料是否齐全。如有无上诉状、上诉状送达回证、答辩状、一审裁判文书、送达地址确认书和其他法律文书; (二)上诉状的内容是否符合有关法律规定; (三)上诉人递交上诉状是否在法定上诉期限内,或者虽然超过了法定上诉期限,但提交了因不可抗拒的事由或其它正当理由申请顺延上诉期限的书面材料; (四)上诉人是否具备上诉主体资格,诉讼代理人代理上诉的,是否经过特别授权。民事、商事纠纷案件中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上诉的,其是否在原判中承担民事责任; (五)刑事案件应当移送的证据是否随案移送; (六)有无上诉案件受理费单据或者上诉人缓、减、免交上诉费用的申请。 第十九条 上诉人提出缓、减、免交上诉费用申请的,二审人民法院立案一庭应参照本规定办理审查批准手续。申请未予批准的,应当书面通知上诉人在指定期限内交纳(七日)。逾期不交纳的,裁定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并将卷宗退回一审人民法院。 第二十条 二审人民法院立案一庭经审查认为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当填写立案登记表、编立案号,并将案卷材料于立案登记的二日内移交有关业务庭。 第二十一条 二审人民法院立案一庭经审查认为不符合受理条件的,报庭长批准后,将案件及时退回一审人民法院或者通知一审人民法院补充材料。补充材料时间不计入二审立案时间。 第二十二条 二审人民法院立案一庭应当在收到一审人民法院移送的卷宗材料之日起三日内决定是否立案。 第二十三条 业务庭审结案件后,应当在三日内将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副本送交立案一庭备案。 三、审判监督立案程序 第二十四条 对当事人提出再审申请的民商事案件,应由作出生效裁判法院的上一级人民法院审查处理;当事人提出的其他申诉或再审申请案件,一般由作出生效判决、裁定的上一级人民法院审查处理。上级法院维持下级法院判决、裁定的案件可交由下级原审法院听证复查,并将复查意见报告本院立案二庭,由本院立案二庭裁定是否进入再审。 第二十五条 立案二庭对当事人的再审申请书主要审查以下内容: (一)申诉人或者再审申请人是否具备申诉或者再审申请的主体资格; (二)是否是已经生效的法律文书; (三)再审申请是否在法定期限内提出; (四)是否符合民事诉讼法第179条、第180条、第181条或者刑事诉讼法第204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情况。 第二十六条 对符合上述条件的申诉或者再审申请,经立案二庭审判人员审查,合议庭认为需要立案再审的,报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 第二十七条 对人民检察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起抗诉的案件,由审判监督庭审查是否符合以下条件: (一)抗诉的案件是人民法院作出的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 (二)抗诉案件的判决、裁定是民事诉讼法、刑事诉讼法及行政诉讼法施行后发生法律效力的; (三)抗诉的案件是人民法院未裁定再审的案件; (四)抗诉的案件不包括解除婚姻关系的民事案件; (五)抗诉由有权抗诉的人民检察院提出; (六)必须提交抗诉书和有关抗诉材料。 第二十八条 对符合上述条件的抗诉案件,由审判监督庭审查后交由立案庭立案登记。审判监督庭组成合议庭合议后,裁定提审或指令下级法院再审。裁定提审的,调齐卷宗移送审判监督庭审理;指令再审的,移送被指令法院审理。 不符合上述条件的,将抗诉书及有关材料退回检察院。 第二十九条 对符合下列条件的案件,立案二庭审查后交由立案庭登记、编号,并移送审判监督庭审理: (一)经审查,认为申诉或者再审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再审条件,并报经院长批准再审的; (二)本院院长依法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再审的; (三)上级人民法院依法指令再审的; 再审裁判文书送达当事人后,立案庭立案登记的时间为再审立案时间。 第三十条 审判监督庭审结案件以后,应当在三日内将法律文书的副本送交立案一庭备案。
第三十一条 立案一庭接到当事人的执行申请后交由执行一庭先行审查,执行一庭应当审查以下内容: (一)申请执行的法律文书已经生效并有执行内容且属于人民法院执行的范围; (二)申请执行的申请人必须是案件当事人或委托代理人; (三)申请执行的案件属于本院管辖; (四)申请执行的内容属于法律规定可以执行的财物或行为; (五)申请是在法定期限内提出。 第三十二条 经审查符合上述条件的执行申请,立案一庭予以立案后移送执行一庭进行执行;不符合上述条件的,由执一庭以口头或书面形式驳回申请。 第三十三条 申请执行非诉讼案件的,先由行政审判庭审查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和可执行性。对符合执行条件的申请,行政审判庭裁定予以执行的,立案一庭立案后移送执行一庭进行执行;对不符合执行条件的申请,行政审判庭裁定不予执行的,将申请执行的材料退回行政部门。 第三十四条 外地法院委托执行的案件,外地法院应出具委托函和有关申请执行的材料,经立案一庭登记并办理委托执行手续后,移送相关执行部门执行。
第三十五条 接到赔偿请求人赔偿申请书后,赔偿办公室应当审查以下内容: (一)赔偿申请书一式四份(口头申请赔偿登记表一式四份)。 (二)赔偿义务机关作出的决定书; (三)复议机关作出的复议决定书,但赔偿义务机关是人民法院的除外; (四)赔偿义务机关或者复议机关逾期未作出决定的,应当提供赔偿义务机关对赔偿申请的收讫凭证等相关证明材料; (五)行使侦查、检察、审判职权的机关在赔偿申请所涉案件的刑事诉讼程序、民事诉讼程序、行政诉讼程序、执行程序中作出的法律文书; (六)赔偿义务机关职权行为侵犯赔偿请求人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证明材料。 第三十六条 经赔偿办公室审查符合立案条件的,立案一庭予以立案登记,移送赔偿办公室审理;不符合立案条件的,由赔偿办公室决定不予受理。
第三十七条 接到债务人申请破产的申请书后,破产清算庭应当审查以下内容: (一)书面破产申请书 (二)企业主体资格证明; (三)企业法定代表人与主要负责人名单; (四)企业职工情况和安置预案; (五)企业亏损情况的书面说明,并附审计报告; (六)企业至破产申请日的资产状况明细表,包括有形资产、无形资产和企业投资情况等; (八)企业在金融机构开设帐户的详细情况; (九)企业债权、债务情况表; (十)企业涉及的担保和诉讼情况; (十一)上级主管部门同意破产的文件(国有企业)、开办人或者股东会议决定企业破产的文件(其它企业)。 第三十八条 符合上述条件的破产申请,立案一庭立案登记后移交破产清算庭审理;不符合条件而对破产申请不予受理的,由破产清算庭作出裁定。 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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