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65bet体育投注关于规范指定管辖和缓、减、免交诉讼费审批程序的若干规定
|
来源: 发布时间: 2014年05月22日 |
365bet体育投注
关于规范指定管辖、延长审限和缓、减、免交诉讼费审批程序的若干规定(试行)
为进一步规范指定管辖、延长审限和预收诉讼费用缓交、减交、免交的审批程序,根据《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以及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一章 指定管辖 第一条 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由于特殊原因不能行使管辖权,或者刑事案件管辖权不明,需要由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的,应当由最初收到起诉材料的人民法院在5日内向上级人民法院报送书面申请。 人民法院之间因管辖权发生争议,协商不成的,应当于争议发生之日起10日内逐级向共同上级人民法院书面报告。 第二条 上级人民法院收到指定管辖书面申请后,由立案庭在5日内提出意见并报主管副院长审批。案情重大的,经主管副院长审查后,报请院长审批。 上级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指定管辖书面申请之日起15日内作出决定,并书面通知报送的人民法院和被指定的人民法院。 被指定的人民法院收到指定管辖书面通知后,应当在3日内告知当事人。 第三条 上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行政案件,需要指定下级人民法院审理的,由立案庭书面报主管副院长审查后,提请院长决定提交审判委员会研究决定。审判委员会决定指定下级人民法院审理的,立案庭应当在作出决定之日起3日内书面通知被指定的人民法院,案件有关材料应当一并移送。 被指定的人民法院收到指定管辖书面通知后,应当在3日内告知当事人。 第四条 下级人民法院不得向上级人民法院申请审理不属于本院级别管辖范围的案件。 第二章 延长审限 第五条 人民法院审理案件应当严格遵守诉讼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执行案件审理期限制度的若干规定》的有关规定,在法定审限内结案,不得超审限结案。确因特殊情况需要延长审限的,必须按照本章规定履行报批手续。 第六条 刑事公诉案件和被告人被羁押的自诉案件,需要延长审限的,应当经主管副院长审查同意后,在审限届满7日前向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书面申请。 高级人民法院受理的上述案件,需要延长审限的,应当在审限届满7日前向本院院长提出书面申请。 第七条 被告人未被羁押的刑事自诉案件、民事案件、执行案件,需要延长审限的,应当在审限届满10日前向本院院长提出书面申请。 民事案件还需要延长的,应当经本院主管副院长审查同意并经本院审判委员会研究同意后,在审限届满10日前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出书面申请。 执行案件还需要延长的,应当在执行期限届满10日前向本院院长提出书面申请,并层报高级人民法院备案。 第八条 行政案件需要延长审限的,应当经本院主管副院长审查同意后,在审限届满10日前向高级人民法院或者最高人民法院提出书面申请。 第九条 基层人民法院受理的刑事公诉案件、被告人被羁押的自诉案件、行政案件,需要延长审限的,应当经本院主管副院长审查同意后,直接向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书面申请,同时报中级人民法院备案。 第十条 上级人民法院对于下级人民法院申请延长办案期限的书面报告,应当在审限届满3日前作出决定,并通知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批准延长审限的决定,由相关业务庭制作文书报主管副院长签发。 需要本院院长批准延长办案期限的,院长应当在期限届满前批准或者决定。院长因工作原因不能及时签发批准文件的,可授权主管副院长签发。 第三章 预收诉讼费用的缓交、减交、免交 第十一条 当事人在申请立案时向人民法院申请缓交、减交和免交诉讼费用的,应当提交书面申请和足以证明确有经济困难的证据材料。其中当事人因生活困难或者追索基本生活费用申请司法救助的,应当提供本人及其家庭经济状况符合当地政府有关部门规定的公民经济困难标准的证明。当事人没有提交上述材料或者证明的,人民法院对申请不予受理。 第十二条 人民法院对于当事人提出的缓交、减交和免交诉讼费用的申请,由立案庭在5日内进行审查。经审查认为不符合条件的,以书面通知驳回当事人申请。驳回通知书由立案庭庭长审核签发。 第十三条 人民法院对于当事人提出的缓交诉讼费用的申请,经合议庭评议认为符合条件的,由立案庭庭长审查同意后,报主管副院长审批。 人民法院批准缓交诉讼费用的,由立案庭制作注明缓交期限的缓交决定书附卷移送审判庭,缓交期限最长不得超过案件的审理期限。 当事人缓交的诉讼费用由审理案件的合议庭或者独任审判员负责督促当事人补交。诉讼费补交前不得签发裁判文书。 第十四条 人民法院对于当事人提出的的减交、免交诉讼费用的申请,经立案庭审查认为符合条件的,经立案庭庭长审查同意后,报主管副院长审批;情况复杂或者减免数额较大的,提请院长决定;院长认为有必要的,提请审判委员会研究决定。 人民法院批准减交、免交诉讼费用的,由立案庭制作减交、免交决定书,并附诉讼费用预交通知书交本院财务部门。 第十五条 对于以财产为给付内容的诉讼案件,人民法院在执行立案时一律不预收申请执行费和执行中实际支出的费用,待案件执行程序终结时再按规定收取。 对于非诉执行案件和以非财产为执行标的的诉讼案件,人民法院在执行立案时应当预收申请执行费和执行中实际支出费用。申请执行人确有困难的,人民法院可以依照本章规定的程序审查办理执行案件诉讼费用的缓交、减交、免交。 第十六条 人民法院对于当事人提出的缓交、减交、免交司法技术鉴定费用的申请,应当由人民法院司法技术鉴定机构参照本章规定的程序审查办理司法技术鉴定费用的缓交、减交、免交。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规定由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试行。
|
|
【关闭】 |
|
|
|

版权所有:山东省365bet体育投注 ICP备案号:鲁ICP备13032396号
地址:山东省枣庄市高新区光明大道1959号 电话:0632-8681209 邮编:2778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