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 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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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发布时间: 2016年02月02日 | ||
根据本院(2016)第2号限制高消费令,现对被执行人连云港顺天木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胥卫明(身份证号:320481196204281011)发出限制高消费令,自本令发布之日起至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履行完毕止,禁止被执行人法定代表人胥卫明不得有下列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相关消费行为: (一)乘坐交通工具时,选择飞机、列车软卧、轮船二等以上舱位; (二)在星级以上宾馆、酒店、夜总会、高尔夫球场等场所进行高消费; (三)购买不动产或者新建、扩建、高档装修房屋; (四)租赁高档写字楼、宾馆、公寓等场所办公; (五)购买非经营必需车辆; (六)旅游、度假; (七)子女就读高收费私立学校; (八)支付高额保费购买保险理财产品; (九)乘坐G字头动车组列车全部座位、其他动车组列车一等以上座位等其他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 本令自发布之日起生效,违反限制消费令进行消费的行为属于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行为,经查证属实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的规定,予以拘留、罚款;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追究其刑事责任。 特此公告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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