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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银保险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与枣庄明坤配载有限责任公司、周口芙蓉大件物流有限公司、张飞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

来源:   发布时间: 2014年12月12日

中银保险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与枣庄明坤配载有限责任公司、周口芙蓉大件物流有限公司、张飞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

关键词  赔偿责任  保险人实现代位求偿权的前提   意外火灾事故   承运人的免责事由

裁判摘要

首先,财产保险是为了赔偿被保险人因保险标的所受到的实际损失而设立的,并不免除第三者对保险标的应有的义务。其次,法律规定代位求偿权的原则首先是为了防止被保险人由于保险事故的发生,从保险人和第三者责任方同时获得双重赔偿而额外获利以确保损失补偿原则的执行,并不是免除第三者的相关责任。再次,货运合同约定由托运人对货物投保,并不表明被保险人由此预先放弃了其对第三者的损害赔偿请求权。

关于保险人实现代位求偿权前提的认定问题。保险代位求偿权是保险人依照法律规定所享有的,代位行使被保险人享有的对造成保险事故并负有赔偿责任的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保险人的权利是源自被保险人对第三者的赔偿请求权,该赔偿请求权的基础并不限于因侵权行为而产生的损害赔偿请求权,也应该包括因合同关系、第三者的其他行为等而产生损害赔偿请求权。

不可抗力与意外事故有一个共同点就是对事故的不可预见性,但是意外事故是能够避免和克服的,而对于不可抗力来说,即使预见到也是不能避免和克服的。

原告:中银保险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福华一路六号免税大厦17楼。组织机构代码:78831706-1

    负责人:孙丰收,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才明,广东鹏城阳光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枣庄明坤配载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枣庄高新区天安一路2488号。组织机构代码:55787137-2

    法定代表人:祈红刚,经理。

    委托代理人:岳保国,山东长明阳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周口芙蓉大件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周口市川汇区常青街13号。组织机构代码:68175409-3

法定代表人:郑风华,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苏华伟、刘豫光,河南沐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飞,男,197899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北二环砀山路丰大苑4403号。

委托代理人:何保鹏,安徽文得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原告中银保险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以下简称深圳公司)因与被告枣庄明坤配载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枣庄明坤公司)、周口芙蓉大件物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物流公司)、张飞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向枣庄市薛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原告深圳公司诉称,三被告是我国保险法第六十条所规定的“第三者”,上述三被告的行为造成货物毁损,三九公司享有对上述三被告的请求赔偿权。深圳公司已向被保险人三九公司进行了理赔,并由三九公司出具了权益转让书,说明深圳公司已取得了代位求偿权。上述三被告作为本次事故的最终赔偿责任主体,完全符合保险法规定的第三者。请求判令各被告连带赔偿深圳公司保险赔偿金损失人民币1609775.00元。

被告枣庄明坤公司辩称,明坤公司在本案中没有过错,不是本案中的第三人,即不是保险法规定的保险人代位求偿权意义上的第三人。明坤公司与三九公司对本案损失的货物具有共同保险利益。明坤公司与三九公司在《运输合同》第八条明确约定,承运货物由三九公司负责投保,货物保险利益以外的损失由明坤公司承担。该约定明确了明坤公司与三九公司在签订运输合同时一个共同的意思表示,即三九公司通过保险来转移双方共同对货物运输承担的灭失风险,因此,保险事故发生后,三九公司理应向深圳公司索赔,而不能向明坤公司索赔。这说明本案保险利益是由三九公司与明坤公司共同享有。故深圳公司依约履行保险责任后,当然也无权向明坤公司索赔。至于深圳公司将明坤公司与三九公司对本案货物享有的共同保险利益硬性区分为责任险和财产险更是无法律依据。深圳公司曲解保险法关于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的规定,其诉讼理由不能成立,不应得到支持。

被告物流公司辩称,深圳公司的诉讼理由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保险法规定的是因第三者的责任造成保险事故的发生,只赋予了保险人对损害行为的实施者有代位求偿的权利,而没有对赔偿责任的承担者赋予求偿权利。故深圳公司根据保险法第六十条的规定要求物流公司承担责任,没有法律依据。另外,根据运输合同的约定,承运人只承担保险范围外的赔偿,免除了明坤公司保险范围内的赔偿责任,足以对抗法定事由下的保险代位求偿权。物流公司与深圳公司没有合同关系,且并无过错,不应承担责任。

被告张飞辩称,保险法没有规定对于第三人造成的侵害承担赔偿责任,保险法与侵权责任法竞合,司机是正常驾驶,没有违章,对张飞的追偿权在本案中不应行使。深圳公司的诉讼理由不能成立,应予驳回。

枣庄市薛城区人民法院审理查明,20101022240分,案外人阮怀福(系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大阳镇十张村人)驾驶豫PB9265、豫PH057(挂)重型牵引车沿合(肥)徐(州)高速由北向南行驶至合肥方向771Km+600m处发生火灾,火灾过火面积52平方米,致其所承运的货物毁损,共计烧毁999牌感冒灵颗粒SD、小儿感冒颗粒和感冒清热颗粒2625件。经淮北市公安消防支队认定,火灾事故原因系车辆下坡行使中,驾驶员踩刹车过久,平板挂车左车前轮轮毂与刹车装置剧烈摩擦产生高温引燃轮胎所致。

阮怀福驾驶车辆承运的药品系三九公司所有,事故发生后,深圳公司依其与三九公司所签订的保险合同,承担了保险责任,赔付三九公司1609775元。

在深圳公司与三九公司所签订的《国内货物运输预约保险协议书》中,双方约定,甲方(三九公司)必须谨慎选择承运人和运输工具,运输的货物和承运的工具必须符合行业关于安全运输的各项规定,乙方(深圳公司)将不定期地对甲方的运输货物和承运工具进行安全检查,提供防灾防损方案,甲方应予以积极协助;被保险货物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如果根据法律规定或者有关约定,应当有承运人或者其他第三者负责赔偿部分或全部损失的,被保险人应首先向承运人或者其他第三者索赔。如被保险人提出要求,保险人也可先予赔偿,但被保险人应签发权益转让书给保险人,并协助保险人向责任方追偿。本案中,三九公司在收到深圳公司的赔款后,向深圳公司出具了权益转让书,将该项保险财产所有权益以及对第三者的追偿权,在保险金赔偿范围内转让与深圳公司,并协助其向第三者追偿。

阮怀福承运三九公司所生产的药品,源自于明坤公司的委托,2010102日,双方订立运输合同,约定由阮怀福承运三九公司所生产的药品2625件至合肥天星公司,双方约定,乙方(阮怀福)必须将货物安全、及时、完整无损地运至甲方(明坤公司)指定的卸货地点,运输全过程中,如发生湿损、失窃、损坏、火灾、交通事故、人员伤害等均由乙方全部负责,并按实际损失向甲方赔偿。

BP9625、豫PH057(挂)重型半挂牵引车系张飞所有,登记在物流公司名下。依张飞与物流公司所签车辆管理合同(挂靠协议),张飞每年向物流公司缴纳挂靠管理费1800元,挂靠期间,张飞自主经营、自行承担经营和运营风险、自行选任驾驶员并承担费用和风险。

20101月间,明坤公司与三九公司签订运输合同,甲方(三九公司)委托乙方(明坤公司)运输其在山东枣庄仓库内的货物。合同期限至201012月底。双方约定,运输方式为公路普运,乙方接到甲方通知后,应在规定时间内安排提货车辆到达甲方指定地点,若甲方检查发现乙方提货人或提货车辆的车况不符合甲方的运输要求,则甲方有权要求乙方及时对提货人或提货车辆进行调换直至符合要求为止(<华润三九承运商运输服务管理细则>规定配载的车辆原则上采取全封闭车辆,特殊情况下可采取高护栏车辆,严禁使用平板车和低护栏车);在乙方提货人和提货车辆满足甲方要求的情况下,甲方开具《拣配单》和《出库单》交给乙方提货人;乙方应严格按照甲方指定运输方式运送货物,严格按照甲方要求装运货物、使用物流箱签,若因措施不当导致产品受损、变质,由乙方照价赔偿;甲方对于运输的货物已自行办理保险,乙方在出险后须在第一时间通知甲方,并积极协助公安机关和保险公司取证、鉴定,以便甲方索赔,若因乙方原因造成甲方无法索赔,乙方应按照损失货物的同等价值向甲方赔偿;乙方应根据运输的需要自行购买运输车辆的相关保险,自乙方在甲方仓库提货装车完毕起,至乙方将货物悉数送达甲方指定地点并由收货方签收期间产生的风险由乙方承担,若因装卸、保管、运输等原因造成货物损坏或缺失或发生保险范围外的损失的,乙方应按照货物的同等价值向甲方赔偿(除保险公司赔付范围外)。

枣庄明坤公司设立于2010625日,注册资本金50万元,主要从事普通货运、信息配载经营。经三九公司同意,明坤配载有限公司(已歇业)与该公司所签运输合同由枣庄明坤公司承继。

枣庄市薛城区人民法院认为,我国《保险法》设计保险人代位求偿制度,旨在避免被保险人籍由保险合同获得双重赔付、防止有过错的第三者逃避其在法律上的赔偿责任。故当被保险人因侵权、违约等对第三者享有请求权时,保险人均可以行使保险代位求偿权。依立法目的,代位求偿权的成立,应满足下列条件:1、被保险人因保险事故对第三者有损失赔偿请求权。即发生的事故必须是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事故;保险事故的发生与第三者的过错行为须有因果关系;被保险人须对责任人有追偿权。2、代位求偿权的产生必须在保险人给付赔偿金之后。因此,深圳公司履行保险责任后,能否向三被告行使代位求偿权,即三被告是否为我国合同法第六十条所规定的适格第三者是本案的焦点所在。

首先,明坤公司在此次运输活动中没有过错,不是本案第三者,且对保险标的具有保险利益,理由如下:一、依据明坤公司与三九公司所签运输合同,明坤公司得以承运三九公司货物的前提条件是运输人员和运输车辆满足三九公司的运输要求。因此,可以认定阮怀福用平板车运送三九公司的药品,得到了三九公司的许可,是三九公司和明坤公司的共同意思表示的结果。否则,三九公司完全可以要求明坤公司更换运输车辆。仅凭《华润三九承运商运输服务管理细则》中关于严禁使用平板车运输的规定来径行认定明坤公司未征得三九公司同意即与阮怀福签订委托运输合同,缺乏证据支持。由于阮怀福承运三九公司的药品系该公司与明坤公司的共同意思表示,在发生保险事故时,深圳公司应依其与三九公司所签《国内货物运输预约保险协议书》中的约定办理。二、明坤公司注册资本金仅50万元,经营风险承受能力小,在运输活动中发生重大事故,凭其自有资本,不足以承担全额赔偿责任,可能致托运人的损失赔偿请求目的落空。因此,明坤公司与三九公司在运输合同中约定,运输标的物由三九公司自行办理保险,即明坤公司与三九公司的共同意思表示是三九公司交由明坤公司承运的货物必须投保,以通过保险来分散运营风险,这也是三九公司对明坤公司风险承受能力考量的结果。依约定明坤公司在发生保险事故后的主要义务是协助三九公司索赔,并对保险公司赔付范围外的损失向三九公司赔偿。而双方关于“乙方(明坤公司)应根据运输的需要自行购买运输车辆的相关保险,自乙方在甲方仓库提货装车完毕起,至乙方将货物悉数送达甲方指定地点并由收货方签收期间,产生的风险应由乙方承担”的约定,依据合同条款和当事人订立合同的目的,该约定应理解为明坤公司在承运活动中致第三者损害和自身车辆损害的风险自行承担。据此,明坤公司在与三九公司所签的运输合同中,对运输标的物购买相应保险的约定是明确的,其目的在于通过保险来分散风险,明坤公司对保险标的具有保险利益,三九公司与深圳公司间保险合同的保险利益应由三九公司和明坤公司共同享有。因此,当保险事故发生后,三九公司理应先向深圳公司索赔,保险金不足以补偿三九公司损失的,三九公司才可依运输合同约定向明坤公司主张权利。三、由于三九公司与明坤公司在运输合同中明确约定由三九公司对运输标的物自行办理保险,如果不把三九公司向深圳公司投保理解为三九公司与明坤公司的共同意思表示,那么,说明在运输合同签订后,三九公司未依约为运输标的物投保,当发生保险事故后,三九公司依合同法的规定请求明坤公司承担赔偿责任时,明坤公司有权以三九公司违约而损害其保险利益为由来抗辩三九公司的请求。因此,三九公司对明坤公司的赔偿请求权(保险赔偿范围内)并不成立,深圳公司的所谓代位求偿权也就没有根据。反之,如果认定深圳公司的代位求偿权成立,就会产生一种矛盾,假设明坤公司以自己的名义投保(保险费仍会由三九公司承担),那么保险事故发生后,深圳公司仍应理赔,但却无法向明坤公司追偿。因此,确认明坤公司对保险标的具有保险利益,三九公司向深圳公司投保是其与明坤公司的共同意思表示,可避免上述矛盾的出现,体现保险分散风险的功能。

其次,依深圳公司与三九公司所签保险合同,合同效力及于明坤公司与三九公司所签运输合同名下的具体标的物,保险利益应当由运输关系双方共同享有。同理,在阮怀福接受明坤公司委托为三九公司承运货物时,亦对保险合同项下的保险标的享有保险利益,其亦不能成为我国保险法第六十条所规定的第三者。深圳公司不能以阮怀福驾驶车辆系职务行为,其所为民事行为应由雇主承担法律后果为由向物流公司、张飞行使代位求偿权。当然,深圳公司若有证据证明保险标的的损害系因阮怀福故意所为,可另行向阮怀福及其雇主主张权利。

至于各被告关于三九公司的权益转让书违反保险法第六十条的规定、深圳公司的理赔数额未经法定机构评估、可能超额赔偿的主张已无实际意义,法院不予评判。

据此,枣庄市薛城区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之规定,判决:驳回中银保险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9288元,由深圳公司负担。

上诉人深圳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明坤公司、物流公司、张飞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枣庄市薛城区人民法院(2011)薛商初字第20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上诉人深圳公司不服原判上诉称,三被上诉人是我国保险法第六十条所规定的“第三者”,一审认定不是适格第三者明显错误,理由如下:1、《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条第一款规定:因第三者对保险标的的损害而造成保险事故的,保险人自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之日起,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该条所说的第三者是指任何对保险标的的损害负有赔偿责任的第三人。因此,上述三被上诉人是否对受损货物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是确定其是否为“第三者”关键所在。本案中,明坤公司根据其与三九公司签订的运输合同,其对运输货物负有安全送达目的地之义务,除发生不可抗力免责原因外,应当对受损货物承担赔偿责任,这一点是毋庸置疑的。一审法院基于明坤公司与三九公司之间有就约定受损货物购买保险条款,即认定三九公司向深圳公司投保是其与明坤公司的共同意思表示,三九公司的投保行为即为明坤公司的投保行为,明坤公司据此获得免除其对本次事故应当承担的赔偿责任,这明显违反合同相对性原理和保险法的基本原理和精神。其理由为,首先,保险合同的成立以当事人双方的意思表示一致为前提,本案中,尽管明坤公司与三九公司就受损货物约定有购买保险条款,但不能将明坤公司和三九公司的意思表示强加于深圳公司,深圳公司与明坤公司之间并未就受损货物达成任何确立保险关系的意思表示,三九公司与深圳公司达成的货物运输保险合同取得的相应权益,明坤公司不可能享有,一审法院根据明坤公司与三九公司约定有购买保险条款即认为明坤公司也取得三九公司与深圳公司之间的保险合同权益,明显有违合同相对性原理;其次,财产保险是为了补偿被保险人因保险标的所受到的实际损失而设立的,并不免除第三者对保险标的应有的义务。法律规定代位求偿权的原则,首先是为了防止被保险人由于保险事故的发生,从保险人和第三者责任方同时获得双重赔偿而额外获利,确保损失补偿原则的执行,并不是免除第三者的相关责任。再次,货运合同约定由托运人对货物投保,并不表明被保险人由此预先放弃了其对承运人的损害赔偿请求权,三九公司与明坤公司签订的运输合同中也并没有放弃明坤公司赔偿责任的约定条款。基于上述理由,因上述三被上诉人的行为造成货物毁损,三九公司享有对上述三被上诉人的请求赔偿权。深圳公司已向被保险人三九公司进行了理赔,并由三九公司出具了权益转让书,说明深圳公司已取得了代位求偿权。上述三被上诉人作为本次事故的最终赔偿责任主体,完全符合保险法规定的第三者。

    2、保险利益是指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具有的法律上承认的利益。本案中,明坤公司和三九公司对受损货物均具有保险利益,但是两者性质不同。明坤公司作为承运人,其对受损货物具有保险利益是基于其作为承运人对保险标的在运输过程中因保险标的毁损、灭失而承担赔偿责任的风险而产生,其性质属于责任保险的范畴。三九公司对受损货物具有保险利益是基于其对保险标的物享有所有权而产生,属于财产险的范畴。本案中,三九公司购买的货物运输保险属于财产险。一审法院错误地将两者之间的保险利益混为一谈,将明坤公司对三九公司购买的货物运输保险视为双方的共同意思表示,从而否定明坤公司作为“第三者”的身份,是错误的。

综上,原审法院在认定事实以及对合同相关条款和保险法基本理论的理解上均存在严重错误。请求二审撤销原判,依法予以改判,判令各被上诉人连带赔偿深圳公司保险赔偿金损失人民币1609775.00元。

被上诉人枣庄明坤公司答辩称,明坤公司在本案中没有过错,不是本案中的第三人,即不是保险法规定的保险人代位求偿权意义上的第三人。明坤公司与三九公司对本案损失的货物具有共同保险利益。明坤公司与三九公司在《运输合同》第八条明确约定,承运货物由三九公司负责投保,货物保险利益以外的损失由明坤公司承担。该约定明确了明坤公司与三九公司在签订运输合同时一个共同的意思表示,即三九公司通过保险来转移双方共同对货物运输承担的灭失风险,因此,保险事故发生后,三九公司理应向深圳公司索赔,而不能向明坤公司索赔。这说明本案保险利益是由三九公司与明坤公司共同享有。故深圳公司依约履行保险责任后,当然也无权向明坤公司索赔。至于深圳公司将明坤公司与三九公司对本案货物享有的共同保险利益硬性区分为责任险和财产险更是无法律依据。深圳公司曲解保险法关于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的规定,其上诉理由均不能成立。请求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被上诉人物流公司答辩称,深圳公司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保险法规定的是因第三者的责任造成保险事故的发生,只赋予了保险人对损害行为的实施者有代位求偿的权利,而没有对赔偿责任的承担者赋予求偿权利。故深圳公司根据保险法第六十条的规定要求物流公司承担责任,没有法律依据。另外,根据运输合同的约定,承运人只承担保险范围外的赔偿,免除了明坤公司保险范围内的赔偿责任,足以对抗法定事由下的保险代位求偿权。物流公司与深圳公司没有合同关系,且并无过错,不应承担责任。综上,请求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被上诉人张飞答辩称,保险法没有规定对于第三人造成的侵害承担赔偿责任,保险法与侵权责任法竞合,司机是正常驾驶,没有违章,对张飞的追偿权在本案中不应行使。深圳公司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应予驳回。

365bet体育投注二审查明的事实与一审查明的事实相同。

365bet体育投注二审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条第一款规定:“因第三者对保险标的的损害而造成保险事故的,保险人自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之日起,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由此可见,当被保险人对第三者有请求赔偿的权利时,保险人按保险合同的约定向被保险人履行完理赔义务之后,就取得了代位追偿权。

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被保险人的投保行为是否免除了其他人的赔偿责任、保险人实现代位求偿权的前提、涉案的意外火灾事故是否属于承运人的免责事由。

1、关于被保险人的投保行为是否免除了其他人的赔偿责任的问题。明坤公司认为,在其与三九公司签订的货运合同中已经明确约定,由托运人对该批货物进行投保,这是明坤公司对其在运输过程中可能存在的不可预期的风险的转移机制,保险人在承保时也应预见到这种风险的存在。在本次事故中,明坤公司不存在过错,就不应该承担赔偿责任。对此,二审法院认为,首先,财产保险是为了赔偿被保险人因保险标的所受到的实际损失而设立的,并不免除第三者对保险标的应有的义务。其次,法律规定代位求偿权的原则首先是为了防止被保险人由于保险事故的发生,从保险人和第三者责任方同时获得双重赔偿而额外获利以确保损失补偿原则的执行,并不是免除第三者的相关责任。再次,货运合同约定由托运人对货物投保,并不表明被保险人由此预先放弃了其对第三者的损害赔偿请求权。三九公司与明坤公司虽然在运输合同中约定,当保险事故发生后,三九公司理应先向深圳公司索赔,保险金不足以补偿三九公司损失的,三九公司才可依运输合同约定向明坤公司主张权利。但是,明坤公司无证据证明在该宗货物投保时,已将上述约定告知保险人,而保险人在明知该约定的情况下继续愿意承保或相应的提高保费来降低风险。因此,二审法院认为,该约定对保险人深圳公司不具有约束力。本案中,因明坤公司的行为造成货物毁损,三九公司享有对明坤公司的赔偿请求权,现深圳公司已向被保险人三九公司进行理赔,并由三九公司出具了权益转让书,就表明保险人深圳公司已取得了代位求偿权。

2、关于保险人实现代位求偿权前提的认定问题。原审判决认为,保险人代位求偿权产生的前提是第三者的侵权行为所引起的损害赔偿。深圳公司则认为,其在履行完保险赔偿责任后,已依法取得了被保险人三九公司原有的向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包括第三者的侵权行为和违约行为。对此,二审法院认为,保险代位求偿权是保险人依照法律规定所享有的,代位行使被保险人享有的对造成保险事故并负有赔偿责任的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保险人的权利是源自被保险人对第三者的赔偿请求权,该赔偿请求权的基础并不限于因侵权行为而产生的损害赔偿请求权,也应该包括因合同关系、第三者的其他行为等而产生损害赔偿请求权。由此可见,保险人深圳公司从被保险人三九公司处所取得的权利在其理赔的范围内,应与被保险人三九公司从承运人明坤公司和侵权人物流公司、张飞处所取得的赔偿请求权是一致的。原审法院对此理解有误,二审法院予以纠正。另外,本案中三九公司基于不同的法律关系对多个第三者享有赔偿请求权,但给付目的是一致的,该笔债务在多个第三者之间构成不真正连带之债,即三九公司基于不同的法律关系对多个第三者享有不同的赔偿请求权而提起的诉讼属于普通的共同诉讼。依据《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债权人有权分别起诉,也可以同时起诉数个债务人。因此,物流公司和张飞以其与保险公司或被保险人之间没有合同关系而不应对其行使追偿权的答辩理由亦不能成立。

 3、关于涉案的火灾事故是否属于承运人的免责事由的认定问题。本案中,三九公司与明坤公司签订了货运合同,根据货运合同的相关法律规定,作为承运人的明坤公司、物流公司、张飞就负有按时将货物安全运输到约定地点的义务,并对运输过程中货物的毁损、灭失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承运人证明货物的毁损、灭失是因不可抗力、货物本身的自然性质或者合理损耗以及托运人、收货人的过错造成的,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被上诉人明坤公司认为,本次火灾事故,是意外事故,属不可抗力,应属其免责的事由,故其不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对此,二审法院认为,根据我国《民法通则》及《合同法》的相关规定,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意外事故是指非因当事人的故意或过失而不能预见的偶然发生的事故。尽管不可抗力与意外事故有一个共同点就是对事故的不可预见性,但是意外事故是能够避免和克服的,而对于不可抗力来说,即使预见到也是不能避免和克服的。据淮北市公安消防支队认定涉案的火灾是因车辆下坡行使中,驾驶员踩刹车过久,平板挂车左车前轮轮毂与刹车装置剧烈摩擦产生高温引燃轮胎,进而酿成的火灾所致,作为承运人的明坤公司、物流公司、张飞是专门从事运输的单位和个人,其对车辆有检查、保养、安全使用的义务,显然,涉案火灾只要明坤公司、物流公司、张飞尽到承运人的相关注意义务,及时消除可能存在的事故隐患,此次火灾事故是能够避免和克服的。因此,涉案火灾事故不属于被上诉人明坤公司、物流公司、张飞的免责事由。

综上所述,上诉人深圳公司向被保险人三九公司进行理赔后,即取得向被上诉人明坤公司、物流公司、张飞代位行使损害赔偿的请求权,由于涉案的火灾事故不属于被上诉人明坤公司、物流公司、张飞在货运合同中的免责事由,被上诉人明坤公司、物流公司、张飞应对被保险人三九公司的货物损失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因此,上诉人深圳公司的诉讼请求成立,二审法院予以支持。被上诉人明坤公司、物流公司、张飞的辩称意见,缺乏法律依据,法院不予采纳。原审判决适用法律不当,二审法院予以纠正。

据此,365bet体育投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八十八条、第三百一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判决:

一、撤销山东省枣庄市薛城区人民法院(2011)薛商初字第200号民事判决;

二、被上诉人枣庄明坤配载有限责任公司、周口芙蓉大件物流有限公司、张飞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赔偿上诉人中银保险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人民币1609775元。上述三被上诉人互负连带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例报送单位:365bet体育投注民四庭

编写人:徐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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