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盛源恒汇投资有限公司诉钟麟、姚冬英、张云宝委托理财合同纠纷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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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发布时间: 2014年12月12日 |
关键词 委托理财 特许经营 保底条款 合同无效 【裁判摘要】 一、2001年12月,中国证监会发布《关于规范证券公司受托投资管理业务的通知》,要求只有经过中国证监会批准的综合类证券公司才有从事受托投资管理业务的资格”。但该《通知》针对的对象仅为综合类证券公司,至于受托人为一般企业、事业单位等非金融机构法人受托从事委托理财业务,并无禁止性的法律法规规定,尚未纳入特许经营范围,因而不违反“当事人超越经营范围订立合同,人民法院不因此认定合同无效。但违反国家限制经营、特许经营以及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经营规定的除外”的规定; 二、保底条款作为合同的核心条款、目的条款,该条款无效,必然导致合同无效。
原告:山东盛源恒汇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同元局前街68号同元大厦306室。 法定代表人:王玉海,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张怀富,枣庄矿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柴里煤矿法律办主任。 委托代理人:王保库,枣庄矿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柴里煤矿工作人员。 被告:钟麟,男,1966年12月21日出生,身份证号:430403196612211510,住湖南省衡阳市石鼓区五一路43号。 被告:姚冬英,女,1947年12月7日出生,身份证号:310104194712073227,住上海市静安区常德路519弄11号103室。 被告:张云宝,女,1983年2月17日出生,身份证号441422198302175324,住广东省大埔县西河镇北塘村97-2号 原告山东盛源恒汇投资有限公司与被告钟麟、姚冬英、张云宝因委托理财合同纠纷一案,向365bet体育投注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原告诉称,2007年,原、被告签订《资产委托管理合同》,原告按约定于2007年6月18日将资金4950万元委托被告进行理财。合同到期后,被告未能按合同约定返还资金及约定的收益。请求法院判令:一、被告返还原告委托资金4950万元及利息并支付约定的收益990万元;二、诉讼费用及其他费用由被告负担。 被告未答辩。 365bet体育投注经审理查明: 经审理查明,2007年6月14日,原告提供了冯相荣、彭会、薛萍、裴后皊、孙建伟五个自然人的身份证,由上海瑞麟投资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瑞麟公司)以这五个自然人的名义在中山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南通孩儿巷证券营业部(以下简称中山证券公司)开立了帐户卡,记载内容如下,持有人名称:冯相荣,证券账户号:A562973052, 0113053704;持有人名称:彭会,证券账户号:A562905334 0113046905;持有人名称:薛萍,证券账户号:A562850767,0113041555;持有人名称:裴后皊,证券账户号:A562885209, 0113044999;持有人名称:孙建伟,证券账户号:A562871810, 0113043390; 2007年6月16日,瑞麟公司向中山证券出具五份资产证明,要求中山证券将拟划款项4950万元分别划入指定的五个自然人资金帐号内。即:姓名冯相荣,资金帐号13332,拟划款980万元;姓名彭会,资金帐号13328,拟划款870万元;姓名薛萍,资金帐号13323,拟划款1120万元;姓名裴后皊,资金帐号13326 ,拟划款1050万元;姓名孙建伟,资金帐号13325,拟划款930万元。 2007年6月18日,原告及原告的股东盛源科技集团有限公司分别将资金1950万元和3000万元汇入瑞麟公司在中国工商银行上海市江宁路第二支行的帐户。瑞麟公司收到款后,将4950万元划入中山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南通孩儿巷证券营业部(客户)内。中山证券根据瑞麟公司出具的五份资产证明,将4950万元划入瑞麟公司指定的薛萍等五人资金帐户内。同日,中山证券出具薛萍等五人存款凭单,以示全部款项已按被告要求划入其指定的资金帐户内。钱到账后,瑞麟公司与原告共同将全部资金购买了股票,其中,在彭会名下的账户内买入股票“东方集团”274500股,发生金额8697350.18元,资金余额2649.82元。在裴后皊名下的帐户内买入股票“东方集团”327725股,发生金额10499780.1元,资金余额219.9元。 2007年7月20日,瑞麟公司与原告共同将彭会、裴后皊帐户内上述“东方集团”股票及资金余额全部转出,并将彭会、裴后皊在中山证券公司开立的股东帐户和资金帐户销户。 2007年8月20日,瑞麟公司与原告共同以彭会、裴后皊的名义在中山证券公司重新开立股东帐户和资金帐户。并转入彭会帐户股票“张江高科”468400股;转入裴后皊帐户股票“东方集团”168234股、“张江高科”270700股。 2008年1月21日,瑞麟公司与原告共同以冯相荣等五人身份证在宏源证券盐城大庆中路营业部(以下简称宏源证券公司)办理了股票交易卡,其中,姓名薛萍,资金帐户801709002890;姓名裴后皊,资金帐户801709002889;姓名孙建伟,资金帐户801709002884;姓名彭会,资金帐户801709002887;姓名冯相荣,资金帐户801709002885。又与宏源证券公司、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苏省分行三方分别签订了五份客户交易结算资金银行存管协议书。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苏省分行根据冯相荣等五人的客户交易结算资金管理帐户签约申请表,分别为冯相荣等五人开立了了银行保证金帐号。瑞麟公司与原告共同以冯相荣五个自然人的名义办理了中国建设银行宏源龙卡5张,卡号为6222801320080702050、6222801320080702068、6222801320080702043、6222801320080702027、6222801320080702035中国农业银行卡2张,卡号为6228480421070374010、6228480421112709918。经查询,彭会、裴后皊的资金帐户内没有下挂股票账户和资金,也从未进行过股票买卖交易。 2008年5月28日,因原告负责人涉及刑事犯罪,枣庄市公安局经侦支队协助枣庄矿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找到王峰,王峰将薛萍等五人的身份证、证券帐户卡、宏源证券交易卡、资金管理帐户卡、银行卡等涉及本案的相关资料转交给枣庄矿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保卫处孙晋波保存。以上卡证的密码,由王峰保存。2009年6月16日,孙晋波将上述相关资料交与枣庄矿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纪委任从勇保管。 根据原告申请,本院将名称为“冯相荣”等五个自然人的资金帐户予以冻结。经查询,截止到2009年12月8日,在宏源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盐城大庆中路证券营业部查询名称为“薛萍”的801709002890资金帐号内有资金余额22268.47元,下挂的A562850767股东帐号内有大众公用336500股;名称为“冯相荣”的801709002885资金帐号内有资金余额14662.76元,下挂的A562973052股东帐号内有大众公用136000股;名称为“孙建伟”的801709002884资金帐号内有资金余额27501.48元,下挂的A562871810股东帐号内有大众公用256900股;截止到12月10日,在中山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南通孩儿巷证券营业部查询,名称为“裴后皊”的5131000015188资金帐号内有资金余额29210.32元,证券大众公用293300股;名称为“彭会”的5131000015189资金帐号内有资金余额30463.25元,证券大众公用303700股。 另查明,山东盛源恒汇投资有限公司于2007年5月24日由盛源科技集团有限公司出资1449万元、上海恒汇投资有限公司出资400万元、王彦青出资100万元、王谦出资41万元、王峰出资10万元成立。 还查明,薛萍、裴后皊、冯相荣、彭会、孙建伟五人的身份证在2007年6月14日前均已丢失,对原、被告用其丢失身份证的开设帐户进行股票买卖之事五人均不知情。 又查明,瑞麟公司于2003年5月20日成立,2009年12月25日经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注销工商登记。该公司股东钟麟、姚冬英、张云宝认可冯相荣、彭会、薛萍、裴后皊、孙建伟五人股票帐户内股票和资金余额全部归原告山东盛源恒汇投资有限公司所有。 2010年4月9日,中山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南通孩儿巷证券营业部变更名称为中山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南通姚港路证券营业部。 对于上述事实,被告钟麟、姚冬英、张云宝均予以认可。 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钟麟、姚冬英、张云宝于本调解书生效后十日内,将冯相荣、彭会、薛萍、裴后皊、孙建伟证券帐户内股票协助过户至原告山东盛源恒汇投资有限公司名下,并将冯相荣、彭会、薛萍、裴后皊、孙建伟证券帐户内的资金余额协助转帐至原告山东盛源恒汇投资有限公司名下; 二、原告山东盛源恒汇投资有限公司放弃其他诉讼请求; 三、案件受理费338800元,减半收取16940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共计174400元,均由原告山东盛源恒汇投资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案例报送单位:365bet体育投注民二庭 编写人:张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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