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设立的有限公司能否追加股东为被执行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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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发布时间: 2014年12月17日 |
关键词 香港设立 个人独资公司 追加 【裁判摘要】 香港设立的个人独资有限公司在内地从事经营活动,如无财产可供执行,能否追加股东为被执行人,执行股东在内地的财产。
申请执行人:枣庄万泰服装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杨华,董事长 被执行人:柏高仕邦国际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丛培辉,董事长。 本院于2009年7月13日作出(2008)枣商初字第2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柏高仕邦国际有限公司给付原告枣庄万泰服装有限公司货币人民币1065666元及逾期付款的利息损失等。由于被执行人柏高仕邦国际有限公司未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枣庄万泰服装有限公司于2010年3月1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 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柏高仕邦国际有限公司在广东省中山市投资设立了柏高仕邦(中山)服装有限公司(柏高仕邦国际有限公司享有柏高仕邦(中山)服装有限公司的所有股权)。柏高仕邦(中山)服装有限公司已从原址中山市沙溪镇沙溪南路28号第3层搬到另一较偏僻地址。中山市沙溪镇沙溪南路28号第3层现为中山嘉进服装有限公司使用,该公司从表象上看,生产正常,经营很好。中山嘉进服装有限公司为香港一家名为嘉进国际有限公司的私人公司独资设立,而嘉进国际有限公司的董事长为本案的被执行人柏高仕邦国际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丛培辉。被执行人柏高仕邦国际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丛培辉在中山有两套房产。 本案中被执行人在香港设立的有限公司,在内地投资设立的一家全资柏高仕邦(中山)服装有限公司,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要使得案件执行取得突破,关键是追加被执行人的股东丛培辉为被执行人。 (一)公司的财产混同,应视为公司与股东为一体。通过查阅案卷和调查,被执行人柏高仕邦国际有限公司为香港一有股本的私人公司,注册地址:香港九龙长沙湾青山道483D&E1楼。该公司从周年申报表上看为丛培辉一人投资。该公司于2001年9月20日在广东省中山市独资成立柏高仕邦(中山)服装有限公司,注册地址:广东省中山市沙溪镇沙溪南路28号第3层。嘉进国际有限公司为在香港注册的一有股本的私人公司,注册地址:香港九龙长沙湾青山道483D&E1楼。该公司从周年申报表上看为丛培辉和LAM KIN投资成立。嘉进国际有限公司于2009年1月1日在广东省中山市独资成立中山嘉进服装有限公司,注册地址:广东省中山市沙溪镇沙溪南路5号2、3、4楼。另,丛培辉和LAM KIN的个人地址均为香港九龙长沙湾青山道483D&E1楼。从以上可以看出,柏高仕邦国际有限公司和嘉进国际有限公司均为丛培辉投资成立,柏高仕邦国际有限公司为丛培辉独资,嘉进国际有限公司为丛培辉和LAM KIN投资成立。柏高仕邦国际有限公司、嘉进国际有限公司、丛培辉和LAM KIN的地址均为香港九龙长沙湾青山道483D&E1楼。两公司的经营范围相同。丛培辉个人地址与柏高仕邦国际有限公司、嘉进国际有限公司地址一致。应当认定柏高仕邦国际有限公司、嘉进国际有限公司两公司属姐妹公司,丛培辉、两公司人格、财产混同。 (二)应适用国内法规定,追加被执行人的股东为本案的被执行人。柏高仕邦国际有限公司为丛培辉个人独资公司,依照2006年1月1日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59条的规定,该公司不能再投资设立新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丛培辉与柏高仕邦国际有限公司人格混同,有利用该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20条的规定,丛培辉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追加丛培辉为被执行人。
案例报送单位:枣庄中院执一庭 编写人:王峰 邓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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