龚亚岚诉滕州市国土资源局不履行政府信息公开法定职责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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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发布时间: 2014年10月21日 | ||
关键词 信息公开 法定职责 行政不作为 【裁判摘要】 一、信息公开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定的政府的法定义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根据自身需要,依法申请行政机关公开相关信息。行政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行政机关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 二、当事人认为政府公开的文件不是其申请公开的内容,在没有证据证明对当事人要求公开的信息提供合理查询及对要求公开信息进行检索的情形下,则不能认定履行了政府信息公开的法定职责。 原告:龚亚岚,女,1975年6月10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滕州市平行路268号院3号楼2单元4室。 委托代理人:郎克宇、梁宏刚,北京市盛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滕州市国土资源局,住所地:滕州市学院中路2516号。 法定代表人:刘西臣,局长。 委托代理人:张林,该局工作人员。 委托代理人:张涛,滕州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工作人员。 原告龚亚岚因与被告滕州市国土资源局不履行政府信息公开法定职责一案,向山东省滕州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原告龚亚岚诉称:原告看到滕州市杏花村嘉誉市场扩建指挥部发布的通告,该通告将原告经营的宾馆纳入了拆迁范围,原告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三条、第二十条的规定,向被告申请公开杏花村市场南侧土地储备项目的土地批复文件,并以书面形式予以回复。但被告没有给予原告书面答复。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现诉请法院判决被告未依法公开政府信息的行为违法,并公开土地储备项目的土地批复文件。 被告滕州市国土资源局辩称:在原告向被告申请政府信息公开时,土地储备文件正依法报批,原告申请公开的信息尚不存在;2010年6月18日,滕州市人民政府作出滕政土字[2010]71号《关于收回杏花村市场区域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决定》的文件。24日,被告将该文件在土地储备区域张贴公示。7月7日,被告将该文件送达给原告。故原告的诉求于法无据,理由不当,依法应予驳回。 山东省滕州市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 2010年5月29日,原告通过快递方式向被告递交了信息公开申请书,当月30日,被告收到该特快专递。2010年6月18日,滕州市人民政府作出了滕政土字〔2010〕71号《关于收回杏花村市场区域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决定》的文件。当月24日,被告将该文件在土地储备区域张贴公示。同年7月7日,被告将该文件通过快递方式送达给原告。 山东省滕州市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 《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行政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行政机关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滕州市人民政府作出了滕政土字〔2010〕71号文件后,被告在15个工作日内向原告送达了该文件,被告已履行了政府信息公开职责,故原告诉求确认被告未依法公开相关政府信息的行为违法并判令给予公开的理由不能成立,依法应予驳回。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十六条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龚亚岚要求确认被告滕州市国土资源局未依法履行政府公开信息的行为违法并判令被告公开土地储备项目的土地批复文件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负担。 原审原告龚亚岚不服一审法院判决上诉称:原审法院认定事实错误,被上诉人没有在法定期限内公开政府信息,并且所公开的并非上诉人所申请信息。上诉人系滕州市大同路东、兴工路西侧的经营单位,最近因滕州杏花村嘉誉市场扩建指挥部发布通告,该通告将上诉人的宾馆纳入拆迁范围内,上诉人为了核实拆迁项目的合法性,上诉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三条及第二十条之规定,于2010年5月29日,请求被上诉人公开土地批复文件,并以书面形式予以回复。但是被上诉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公开该土地批复文件。虽然被上诉人于2010年7月7日向上诉人送达了《关于收回杏花村市场区域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决定》,该文件并不是土地批复文件,并且送达之时已经超过了法定期限。被上诉人的行为已经构成行政不作为,因此原审法院认定事实错误。综上所述,为了维护上诉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特向贵院提起上诉,请求:一、撤销(2010)滕行初字第344号行政判决,并依法改判;二、由被上诉人承担一审、二审诉讼费。 被上诉人滕州市国土资源局答辩称:原审判决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被上诉人依法履行了信息公开职责,且公开信息没有超过时限,请求维持原判。 365bet体育投注经审理查明: 2010年5月29日,上诉人龚亚岚以邮政快递方式向滕州市国土资源局提出信息公开申请书,申请公开关于滕州市杏花村市场南侧土地储备项目的土地批复文件,并要求以书面形式予以回复。同月30日,滕州市国土资源局收到此申请书。2010年6月 17日,滕州市国土资源局向滕州市人民政府作出关于收回杏花村市场区域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请示〔滕国土资字(2010)94号文件〕,同年6月18日,滕州市人民政府作出滕政土字(2010)71号关于收回杏花村市场区域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决定,对于收回土地范围及补偿方式进行了说明。2010年7月7日,滕州市国土资源局以邮政快递方式向龚亚岚送达了该决定。 2010年6月21日,龚亚岚诉至滕州市人民法院,以滕州市国土资源局对其申请事项未予公开,没有给予书面答复为由,请求判决确认被上诉人未依法公开杏花村市场南侧土地储备项目的土地批复文件的行政不作为违法,并判决滕州市国土资源局依法公开杏花村市场南侧土地储备项目的土地批复文件。 一、二审庭审过程中,对于龚亚岚要求公开的信息,国土资源局辩称,龚亚岚提出申请信息公开时,该信息尚不存在,没有批复文件,并已口头答复龚亚岚。龚亚岚对此不予认可。 365bet体育投注经审理认为: 信息公开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定的政府的法定义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根据自身需要,依法申请行政机关公开相关信息。《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对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行政机关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答复:(二)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公开或者该政府信息不存在的,应当告知申请人。第二十四条规定,行政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行政机关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本案中,上诉人龚亚岚于2010年5月29日通过特快专递的方式向被上诉人递交了信息公开申请书,当月30日,被上诉人收到该信息公开申请。被上诉人应当在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对于上诉人龚亚岚的申请予以答复。但被上诉人对于上诉人的申请在法定期限内未予答复,已构成行政不作为。本案一审诉讼期间,被上诉人虽然于2010年7月7日向上诉人公开了《关于收回杏花村市场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决定》的文件,但上诉人认为该文件不是其申请公开的内容,在没有证据证明被上诉人对上诉人要求公开的信息提供合理查询及对要求公开信息进行检索的情形下,则不能认定被上诉人按照上诉人的要求履行了政府信息公开的法定职责。原审法院认定被上诉人已经履行了政府信息公开职责不当,应予纠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六十一条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撤销滕州市人民法院(2010)滕行初字第344号行政判决; 二、确认滕州市国土资源局对龚亚岚的申请未在法定期限内答复的行为违法; 三、滕州市国土资源局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向龚亚兰公开滕州市杏花村市场南侧土地储备项目的土地批复文件。 案例报送单位:365bet体育投注行政庭 编写人:徐宝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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