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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建、付桂平、杨坤申请执行

来源:   发布时间: 2014年10月15日

  关键词   申请执行   执行竞合   担保物权   参与分配

  【裁判摘要】

  对同一法院受理的多个债权人申请执行同一个债务人给付金钱的案件,部分债权人认为其他债权人对执行标的物均无担保物权,应按照执行法院采取执行措施的先后顺序受偿,而其他债权人则认为在债务人的财产不足清偿全部债务的情况下,且又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时,应当按照各自债权的比例对该被执行人的财产参与分配。

  多份生效法律文书是由一个法院作出的,且债务人是同一个,多项债权的性质相同,案件性质相同,都是基于相同的事由而对债务人享有的权利。在被执行人的财产被执行完毕前,对该被执行人已经取得金钱债权执行依据的其它债权人,可以申请对该被执行人的财产参与按比例分配。

  申请执行人:马建,男,汉族,1979年11月14日出生,住枣庄市台儿庄区邳庄镇临徐路。

  申请执行人:付桂平,女,汉族,1965年2月10日出生,住枣庄市台儿庄区林运路。

  申请执行人:杨坤,男,汉族,1985年4月18日出生,住枣庄市台儿庄区张山子镇杨埠东村。

  被申请执行人:满中国,男,汉族,1969年2月28日出生,住枣庄市台儿庄区工商银行宿舍。

  申请执行人马建与被执行人满中国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枣庄市台儿庄区人民法院于2012年3月30日作出(2011)台民初字第1135号民事调解书:被告满中国于2012年6月30日前给付原告马建借款本金970000元,原告放弃利息请求;逾期被告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双倍支付利息;案件受理费、财产保全费,由被告满中国负担。后因被执行人满中国未能履行调解书义务,枣庄市台儿庄区人民法院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枣庄市台儿庄区人民法院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满中国所有的工商银行宿舍楼门市房一套和二楼住房一套,并对查封的一套门市房进行了评估、拍卖,拍卖得款665000元。执行中申请执行人付桂平于2012年12月11日依据枣庄市台儿庄区人民法院(2012)台民初字第1017号民事调解书向枣庄市台儿庄区人民法院提出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满中国偿付借款350000元及相应的利息105000元;申请执行人杨坤亦于2012年12月11日依据枣庄市台儿庄区人民法院(2012)台民初字第1009号民事调解书向枣庄市台儿庄区人民法院提出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满中国偿付借款300000元及相应利息220000元。申请执行人付桂平、杨坤均提出申请参与分配,法院依法查封的被执行人满中国所有的门市房一套的拍卖款665000元。

  2012年12月21日枣庄市台儿庄区人民法院对查封的房产拍卖后,三申请人就如何分配卖房款争议强烈。

  (1)申请执行人马建主张:此房款应由其一人领取,理由是被执行人满中国是枣庄市台儿庄区工商银行正式职工,有工资收入,即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八十八条的规定“多份生效法律文书确定金钱给付内容的多个债权人分别对同一被执行人申请执行,各债权人对执行标的物均无担保物权的,按照执行法院采取措施的先后顺序受偿”。

  (2)申请执行人付桂平、杨坤的主张是:此房拍卖款不能由马建一人领取,卖房款应由马建和我们两人按债权比例分配,理由是虽然被执行人满中国系枣庄市台儿庄区工商银行正式职工,但满中国因涉及借贷、担保、融资违反行规,面临开除,现单位只发给满中国生活费1100元左右。且其妻杨晓莉无职业,在家做家务,家庭生活困难。综上,二申请人主张应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九十条的规定“被执行人为公民或其他组织,其全部或主要财产已被一个人民法院因执行确定金钱给付的生效法律文书而查封、扣押或冻结,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或其他财产不足清偿全部债务的,在被执行人的财产被执行完毕前,对该被执行人已经取得金钱债权执行依据的其他债权人可以申请对该被执行人的财产参与分配”及有关司法解释“如果多份生效法律文书是由一个法院作出的,在下列情况下可以考虑按比例清偿多个债权的情况;还有:债务人是同一个,多项债权的性质相同,案件性质相同,都是基于相同的事由而对债务人享有的权利,这种情况下区分先后顺序受偿明显不合理。”

  在马建与付桂平、杨坤三方观点不一致的情况下,枣庄市台儿庄区人民法院于2013年2月5日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了执行听证,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及代理人均到庭参加听证。

  在听证会上,申请执行人马建提出,被执行人满中国有工资收入且还有一套住房已被查封,可以再处分;另外,第三人郭方园还欠满中国借款760000元。围绕申请执行人马建提出的意见枣庄市台儿庄区人民法院作了详细调查,查明:

  1、被执行人满中国于2010底至2011年之间,因参与民间借贷、担保、融资违反行规,面临被开除的后果,现单位只发给其生活保障费每月1000余元。

  2、被执行人满中国本身有一套住房,位于一楼,后又购买同事一套住房位于二楼,被执行人满中国将一楼的那套住房改建成门市对外出租,因发生借贷案件,法院将两套房子全部查封。其中一楼门市房拍卖得款665000元,另外一套2楼的房子面积不足60平米,供家庭成员五人居住。

  3、第三人郭方园欠被执行人满中国76万元债务是事实。在执行过程中执行法官找到第三人郭方园,调查到的情况是郭方园因其朋友秦海燕需用钱,于2011年1月份起先后九次向满中国借款76万元,都是郭方园给打的借条,借的钱当时都给秦海燕用了,现秦海燕去向不明。又查郭方园一家人在枣庄市峄城区某一山上干临时工,生活困难,无积蓄,无法偿还这笔款项。

  枣庄市台儿庄区人民法院认为:

  被执行人满中国虽然是枣庄市台儿庄区工商银行正式职工,现单位只发其基本生活保障费每月1000余元,不应认定为存在工资收入;其次,被执行人满中国虽然还有一套房产,但面积不足60平米,供全家五口人居住。按照法律规定应当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所抚养家属的生活需要,因此亦不能再予以处分。另外,对于被执行人满中国的到期债权,因债务人郭方园当时仅打借条,而实际借款人秦海燕已下落不明,这笔借款根本无法偿还。综上,应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九十条的规定“被执行人为公民或其他组织,其全部或主要财产已被一个人民法院因执行确定金钱给付的生效法律文书而查封、扣押或冻结,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或其他财产不足清偿全部债务的,在被执行人的财产被执行完毕前,对该被执行人已经取得金钱债权执行依据的其他债权人可以申请对该被执行人的财产参与分配”

  综上,枣庄市台儿庄区人民法院作出如下处理意见:申请执行人马建主张房屋拍卖款应由其一人领取的意见不成立;其他申请人申请参与按债权比例分配的意见予以支持。即参与分配的方案为:被执行人满中国的可分配的财产为633130元(扣除了相应的费用);三申请人参与分配的债权总额为1900416.50元;确定的分配比例为0.333;申请人马建应得款304999.36元,申请人付桂平应得款153040.97元,申请人杨坤应得款174798.36元。

  案例报送单位:枣庄市台儿庄区人民法院执行一庭

  编写人: 李思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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