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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滕州市人民检察院诉被告人张军强迫卖淫、强奸案

来源:   发布时间: 2014年09月17日

  关键词    缓刑考验期   漏罪

  【裁判摘要】

  依照刑法规定,缓刑考验期内发现漏罪,应撤销缓刑数罪并罚。但本案中,上诉人张军的漏罪即其所犯强奸罪的发现时间以及追诉的时间均不在缓刑考验期内,检察机关追诉其漏罪时,其缓刑考验期已满,也意味着上诉人张军对其所犯介绍卖淫罪已承担刑事责任。一审法院以不应放纵犯罪为由撤销缓刑数罪并罚的做法于法无据,应予改判。

  公诉机关:山东省滕州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张军,男,1973年4月14日出生于山东省邹城市,汉族,初中文化,兖矿集团东滩煤矿职工,住邹城市中心店镇共建路1088号15号楼1单元401室。滕州市人民法院于2007年4月28日以其犯介绍卖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缓刑考验期自2007年4月28日起至2010年4月27日止)。2012年2月28日因涉嫌犯强奸罪被逮捕。现羁押于滕州市看守所。

  辩护人连磊,山东真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张福利(别名张三孩),男,1975年12月7日出生于山东省邹城市,汉族,初中文化,兖矿集团东滩煤矿工人,住山东省邹城市中心镇共建路东佳巷。2011年8月23日因涉嫌犯介绍卖淫罪被滕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滕州市看守所。

  被告人王奉兰,女,1962年2月18日出生于山东省邹城市,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邹城市东关桥头1号。郑州铁路运输法院于2009年10月28日以其犯拐卖儿童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山东省邹城市人民法院于2010年11月26日以其犯拐卖儿童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五千元。2012年5月10日因发现漏罪从郑州女子监狱解回滕州市看守所。

  滕州市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

  2006年7月2日,同案犯王涛等人(均已判刑)采用欺骗等方式将黄某、刘某、李某带至邹城市王奉兰开的旅社后,被告人张军在逗留期间将被害人黄某强奸两次。2006年7月4日被告人张福利与黄振、王洪涛、王芳、葛二妮等人将刘某、黄某、李某强行带至徐州市卖淫。2006年7月,被告人王奉兰明知黄某、李某、刘某等人在其邹城市东关桥村所经营的旅店卖淫而为其提供场所,并介绍嫖客嫖宿黄某。2011年8月23日,邹城市公安局民警在邹城市中心镇被告人张福利租房处查获并扣押其非法购买的单管自制猎枪一支。经枣庄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鉴定,该自制猎枪是枪支。

  滕州市人民法院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被告人张福利、张军、王奉兰的供述、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书证、物证、鉴定结论、户籍证明等据。

  另查明,被告人张军于2007年4月28日因犯介绍卖淫罪被滕州市人民法院以(2007)滕少刑初字第18号刑事判决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

  滕州市人民法院认为:

  被告人张福利参与强迫他人卖淫;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枪支,其行为分别构成强迫卖淫罪、非法持有枪支罪。被告人王奉兰容留妇女卖淫,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容留卖淫罪。被告人张军违背妇女意志,采取暴力、胁迫等方法,强行与妇女发生性关系,其行为已构成强奸罪。被告人张福利犯数罪,应当实行数罪并罚。在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发现被告人王奉兰在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容留卖淫罪没有判决,应当数罪并罚,被告人张军因犯介绍卖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宣告缓刑三年,在执行期间,又发现被告人张军判决宣告前还有强奸罪没有判决,依法应当撤销缓刑,对前罪和后罪判处的刑罚实行并罚。被告人张福利在共同强迫卖淫犯罪行为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依法应当对其所犯强迫卖淫犯罪从轻或减轻处罚。法庭审理中,被告人张福利、张军自愿认罪,依法可酌情对二被告人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三百五十八条、第三百五十九条、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九条、第七十条、第七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撤销滕州市人民法院(2007)滕少刑初字第18号刑事判决对被告人张军宣告的缓刑;以被告人张福利犯强迫卖淫罪,判处其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犯非法持有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六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以被告人王奉兰犯容留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与原犯拐卖儿童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五千元实行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五千元。以被告人张军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与原犯介绍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实行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六年零六个月。

  宣判后,被告人张军及其辩护人提出其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的日期是2007年4月28日(缓刑考验期自2007年4月28日起至2010年4月27日止。),发现其犯有强奸罪的日期是2012年2月21日,此时缓刑考验期已满,不属于在缓刑考验期内发现漏罪的情形,不应对其撤销缓刑、数罪并罚的上诉意见,请求二审法院予以改判。

  365bet体育投注二审审理查明:

  一、强迫卖淫罪、强奸罪、容留卖淫罪

  2006年7月1日下午,王洪涛(已判刑)、王芳(另案处理)将在滕州市新兴中路永信中介所找工作的学生刘某(女,15岁)、黄某(女,16岁)、李某(女,15岁)骗至薛城区袁玉梅(已判刑)开的永方旅社,在旅社内,王洪涛采取殴打、言语恐吓等方式将三人控制住,王芳、葛二妮(已判刑)、黄振(已判刑)协同看管三名被害人。7月2日凌晨,王洪涛等人将三名被害人带至邹城东关原审被告人王奉兰开的旅社,在该旅社逗留期间,张军将黄某强奸两次,并介绍边向洋(另案处理)嫖宿李某、刘某各一次;被告人张军联系来的“喜子”将刘某奸污。原审被告人王奉兰明知三名被害人被强迫卖淫仍为其提供场所,并介绍嫖客嫖宿被害人黄某。张福利又通过其侄子张磊磊(已判刑)联系徐州几名吸毒男子,并与黄振等人将被害人带至徐州卖淫,7月4日下午,张福利与王洪涛将三名被害人带至徐州火车站附近一个小区的商品房内,被害人黄某、刘某被迫同四名吸毒男子轮流发生性关系。7月5日,几人坐公交车贾汪区耿集一个洗浴中心欲强迫三名被害人卖淫未果,又返回徐州并从徐州坐火车回到薛城永方旅社,7月6日至8日,袁玉梅、王洪涛等人强迫三名被害人卖淫多次。因得知被害人的家人正在寻找三名被害人,几人害怕事情败露,遂于8日夜打的回到西岗镇,9日上午将三名被害人放回。

  认定该起犯罪事实的证据:

  1、被害人黄某、刘某、李某的陈述证实,2006年7月1日下午,三人在滕州市永信中介所找工作,被王洪涛、王芳骗至薛城区火车站北的永方旅社,在该旅社内王洪涛、王芳、黄振、葛二妮采取殴打、恐吓、监视等方式将三人控制住。当夜,几人乘坐一辆昌河车至邹城市东关桥西的一个旅社内住下,7月1日至7月4日,王洪涛将李某、刘某强奸,张军将黄某强奸两次,张军的伙计“喜子”将刘某强奸,黄振将李某、刘某强奸;旅社的老板王奉兰联系嫖客嫖宿黄某。7月4日,张军的弟弟张福利通过侄子张磊磊联系好徐州一个卖淫地点,王洪涛、张福利等人将三名被害人带至徐州,张福利的侄子张磊磊将几人带至火车站附近的一个小区内的出租房内,黄某、刘某被迫同四名吸毒男子轮流发生性关系。7月5日晚,几人回到薛城区永方旅社,王洪涛及旅社的老板袁玉梅领三人多次卖淫。7月8日晚上,因得知三人的家人正在找三人,王洪涛、黄振等人遂于7月9日将三人放回。

  2、被告人张福利供述,2006年7月份,黄振让其帮忙在徐州找熟人带几个小女孩过去,其就给张磊磊打电话,张磊磊联系好后,黄振买了八张到徐州的火车票带其和黄某等三个小女孩到徐州去了,在一个居民小区三个小女孩被强迫向四名吸毒男子卖淫。

  3、被告人张军供述,2006年夏天一天上午,其在邹城东关桥头旅馆和一个叫黄某的女孩发生了性关系。

  4、同案犯王洪涛(别名王涛)供述,2006年7月1日下午,其以在中介所等级虚假招工信息的方式,将黄某、刘某、李某三名女孩骗至薛城区、邹城市的旅社内,强迫三名被害人卖淫。在邹城一个旅社内,张军强行和黄某发生了性关系。后经过张福利介绍将三个女孩带至徐州火车站一个小区内卖淫。

  5、同案犯黄振供述,2006年7月1日,王涛给其打电话说以找酒店服务员的方式骗了三个小女孩,并将其带至薛城区永方旅社,在该旅社内其见到王涛拐骗来的三个女孩。其和王涛、王芳、葛二妮采取殴打、恐吓、监视行动的方式控制三名被害人的人身自由。当晚,几人将三名被害人带至邹城东关桥头西路南的一个旅社,在该旅社逗留的两三天内,王涛将李某、刘某强奸,张军将黄某强奸,其将李某、刘某强奸。张军的伙计喜子将刘某强奸。张军介绍一名30多岁戴眼镜的男子嫖宿刘某和李某。7月4日,张军的弟弟说徐州挣钱多,几人就带着三名女孩赶至徐州,张军的侄子张磊磊将几人带至徐州火车站附近一个居民楼的单元房内,四名吸毒男子轮流嫖宿黄某和刘某。

  6、同案犯王芳供述,2006年7月1日下午,王涛以招工的名义的拐骗三名小女孩,其和王涛将三名女孩接至薛城区永方旅社,后黄振以及黄振的女友葛二妮来到旅社,四人采取殴打、恐吓等方式将三名女孩控制,并于2日凌晨4点多钟赶至邹城东关的一个旅社,2日至4日,王涛将李某、刘某强奸,张军将黄某强奸,黄振将李某强奸。张军的弟弟张福利联系徐州一个地点,几人就于4日将三名女孩带至徐州火车站一个单元房内向四名吸毒男子卖淫。

  7、同案犯袁玉梅供述,7月初,王涛、黄振、王芳、葛二妮带三名小女孩在其所开的永方旅社内住了三四个小时就走了,四五天后四人又将三名小女孩带回,其多次介绍嫖客在其开的旅社嫖宿,并将三名小女孩带至多个旅社卖淫。

  8、同案犯王业银供述,旅社老板袁玉梅带三名小女孩多次到其开的盛宾旅社内卖淫。

  9、同案犯葛二妮供述,2006年7月初,王涛从一个中介所骗来三名小女孩,其和黄振、王涛、王芳在薛城永方旅社内控制住三名小女孩的人身,当晚几人赶至邹城一个旅社内,王涛将李某、刘某强奸,张军将黄某强奸,张军带来的朋友将刘某强奸,黄振将李某、刘某强奸。张军介绍一个戴眼镜的男的嫖宿刘某、李某,通过张福利的介绍,第三天晚上,几人带三名小女孩至徐州张福利一个伙计租住的房子内,强迫几名小女孩向几名吸毒的男子卖淫。

  10、同案犯张磊磊供述,2006年7月初,其三叔张福利给其打电话让其帮忙联系卖淫地点,第二天张福利等人带着三名小女孩,其带着几人到了火车站附近一个单元房内,四名吸毒男子轮流嫖宿三名小女孩。

  11、被害人刘某的父亲刘某某于2006年7月7日陈述,其女儿刘某和两位女同学7月1日到中介所找工作,走失5、6天。7月6日,刘某给其打电话说在一个临沂的玩具厂工作,后其查到这个电话是薛城火车站的电话。

  二、非法持有枪支罪

  2011年8月23日,邹城市公安局民警在邹城市中心镇被告人张福利租房处查获并扣押其非法购买的单管自制猎枪一支。经枣庄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鉴定,该自制猎枪是枪支。

  认定该起犯罪事实的证据:

  1、被告人张福利供述,2009年冬天,其花6500元钱从一个叫“伟伟”的人手里买了一把单管猎枪和三发猎枪子弹。

  2、(枣)公(刑)鉴(痕)[2011]18号枪支鉴定书及照片证实,缴获的张福利私藏的猎枪系枪支。

  3、邹城市公安局扣押物品、文件清单证实,在张福利租住民房内扣押猎枪一支、子弹三发。

  4、邹城市公安局扣押物品、文件清单证实,该猎枪和子弹移交至邹城市治安警察大队。

  另有(2007)滕刑初字第18号刑事判决证实,2007年4月28日上诉人张军因犯介绍卖淫罪,被滕州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0元;同案犯王洪涛因犯抢劫罪、强迫卖淫罪、拐卖妇女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八年,并处罚金30000元;同案犯黄振犯强奸罪、抢劫罪、强迫卖淫罪、拐卖妇女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八年,并处罚金30000元;同案犯袁玉梅犯强迫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10000元;同案犯王业银犯容留、介绍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10000元;同案犯葛二妮犯强迫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同案犯张磊磊犯介绍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30000元。

  365bet体育投注认为:

  上诉人张军违背妇女意志,在被害人被人身控制的情况下,采取言语威胁等方式强行与之发生性关系,其行为构成强奸罪。原审被告人张福利参与强迫他人卖淫;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枪支,其行为分别构成强迫卖淫罪、非法持有枪支罪。原审被告人王奉兰容留妇女卖淫,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容留卖淫罪。原审法院定罪准确。原审被告人张福利在强迫卖淫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应当对其所犯强迫卖淫罪从轻或减轻处罚。原审被告人王奉兰在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发现判决宣告前还有容留卖淫罪没判决,应当数罪并罚。原审法院对原审被告人张福利、王奉兰的量刑适当。经查,公安机关已于2006年7月掌握上诉人张军强奸、介绍卖淫的犯罪事实并移送滕州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后检察机关仅以上诉人张军犯介绍卖淫罪提起公诉。2007年4月28日,滕州市人民法院以上诉人张军犯介绍卖淫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缓刑考验期自2007年4月28日起至2010年4月27日止)。2011年7月,滕州市人民检察院在办理负案在逃的原审被告人张福利强迫卖淫、非法持有枪支案件时,发现上诉人张军在2007年因犯介绍卖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之前,还有未被判决的强奸犯罪,遂于2012年2月2日决定以强奸罪逮捕上诉人张军,并于2012年5月21日向滕州市人民法院提起公诉。滕州市公安局于2006年9月29日因张军犯介绍卖淫、强奸罪向滕州市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以及滕州市人民检察院于2012年2月28日因张军犯强奸罪对其实施逮捕的时间均不在张军的缓刑考验期内,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七条关于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内发现判决宣告前还有其他罪没被判决,应撤销缓刑数罪并罚的规定。原审法院认定张军在缓刑执行期间内,又发现判决宣告前有强奸罪未被判决,依法撤销其已执行完毕的缓刑,对前罪和后罪数罪并罚的判决不当。上诉人张军及其辩护人关于不应撤销其缓刑,实行数罪并罚的上诉及辩护意见成立,予以采纳。上诉人张军犯介绍卖淫罪判决前被羁押的关押期间不应从其强奸罪的应服刑期间中扣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二)项、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三百五十八条、第三百五十九条、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九条、第七十条、第七十七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维持滕州市人民法院(2012)滕刑初字第359号刑事判决书第二项、第三项对原审被告人张福利、王奉兰的定罪量刑部分以及第四项中对上诉人张军的定罪部分。即原审被告人张福利犯强迫卖淫罪、非法持有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原审被告人王奉兰犯容留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与原犯拐卖儿童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五千元实行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五千元。

  二、撤销滕州市人民法院(2012)滕刑初字第359号刑事判决书第一项以及第四项中对上诉人张军的量刑部分。即撤销滕州市人民法院(2007)滕少刑初字第18号刑事判决书以上诉人张军犯介绍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三万元的判决。被告人张军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与原判有期徒刑三年实行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六年零六个月。

  三、上诉人张军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2年2月28日起至2016年2月27日止。)

  案例报送单位:365bet体育投注刑三庭

  编写人:何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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