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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5bet体育投注关于印发在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的实施细则的通知

来源:   发布时间: 2014年03月28日

各区、市法院,本院各部门:

  《365bet体育投注关于在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的实施细则(试行)》已经中院2014年第4次党组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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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4年3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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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在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的实施细则

  (试行)

  为贯彻落实司法公开原则,规范裁判文书上网工作,提升裁判文书质量,增强司法公信力,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在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的规定》及《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在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的实施办法(试行)》,结合本院工作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一条 在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应当遵循依法、及时、规范、真实的原则。

  第二条 符合本细则规定上网条件的生效裁判文书应在中国裁判文书网和本院门户网站公布。

  第三条 要通过政务网站、电子触摸屏、诉讼指南等多种方式,向公众告知在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的有关规定;各业务庭应在案件受理通知书、应诉通知书中告知当事人在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的范围。

  第四条 本院审判管理办公室负责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的管理工作,履行如下工作职责:

  (一)组织、上传裁判文书;

  (二)定期通报辖区内基层法院和本院各业务部门裁判文书上网情况;

  (三)裁判文书上网相关指导、监督、考评工作。

  第五条 生效裁判文书应当在互联网公布,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涉及国家秘密、个人隐私的;

  (二)涉及未成年人违法犯罪的;

  (三)以调解方式结案的;

  (四)以撤诉或按撤诉处理方式结案的;

  (五)其他不宜在互联网上公布的。

  第六条 社会关注度高以及具有指导意义的死刑、死缓案件裁判文书,按要求报请省法院在互联网公布。

  第七条 下列生效裁定书应当上网公布:

  (一)维持、撤销或者变更原判决、裁定的第二审、再审裁定书;

  (二)不予受理裁定书;

  (三)驳回起诉裁定书;

  (四)管辖权异议裁定书;

  (五)减刑、假释裁定书;

  (六)民事申请再审程序中驳回当事人再审申请、指令再审裁定书;

  (七)终止、终结诉讼裁定书;

  (八)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的民事裁定书;

  (九)终结执行(不包括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民事裁定书;

  (十)执行异议、复议的民事裁定书;

  (十一)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的民事裁定书;

  (十二)准许或者不准许执行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裁定书。

  补正已经在互联网公布的裁判文书中的笔误的裁定书,应当在互联网公布。

  第八条 发生法律效力的国家赔偿决定书、决定书应当上网公布,但下列情形除外:

  (一)准许或者不准许撤回国家赔偿申请的决定书;

  (二)中止审查国家赔偿案件的决定书;

  (三)本院院长决定对生效赔偿决定重新审理的决定书。

  第九条 拟在互联网公布的裁判文书,由具有签发权限的签发人审批决定,同时一并签发上网审批表。

  适用本实施细则第五条第(一)、(二)、(五)项的,由合议庭或案件承办法官提出处理意见,层报主管副院长审批决定。

  第十条 案件承办法官报签裁判文书时,详细填写《人民法院裁判文书上网审批表》,对裁判文书是否适合在中国裁判文书网公布等事宜提出意见,一并呈报审批。

  《人民法院裁判文书上网审批表》一式两份,一份送审判管理办公室备案,一份存入卷宗副卷备查。

  第十一条 合议庭、案件承办法官对裁判文书的事实认定、裁判说理、裁判结果和文书制作质量负责。

  上网裁判文书的技术处理工作由案件承办法官或者业务庭指定的人员运用技术处理软件进行,并对技术处理的结果负责。

  第十二条 在中国裁判文书网站平台公布裁判文书的格式要求及技术处理执行最高法院的相关规定。

  (一)在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时,应当保留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等真实信息,但必须采取符号替代方式对下列当事人及诉讼参与人的姓名进行匿名处理:

  1.婚姻家庭、继承纠纷案件中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

  2.刑事案件中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证人、鉴定人;

  3.被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以及免予刑事处罚,且不属于累犯或者惯犯的被告人。

  (二)在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时,应当删除下列信息:

  1.自然人的家庭住址、通讯方式、身份证号码、银行账号、健康状况等个人信息;

  2.未成年人的相关信息;

  3.法人以及其他组织的银行账号;

  4.商业秘密;

  5.其他不宜公开的内容。

  第十三条 在对拟上网裁判文书进行技术处理时一并对案件名称统一命名,案件名称表述为“当事人+案由+审级+文书种类”。如民事案件一审判决书可表述为“××与××民间借贷纠纷案一审民事判决书”,刑事案件一审判决书可表述为“××故意杀人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第十四条 上网公布的裁判文书,除按本细则规定进行技术处理的部分外,应与送达当事人的裁判文书一致,任何部门或个人无权对上网公布裁判文书的电子文本进行改动。

  第十五条 信息技术部门为文书的技术处理及裁判文书的上网公布提供必要的技术支持。

  设置必要的技术安全措施,避免中院内外网网站上传的裁判文书被篡改或不当利用。

  第十六条 案件承办法官或者业务庭指定的人员应当在裁判文书生效后的5日内(节假日顺延)按照规定完成技术处理,与裁判文书上网审批表一并提交审判管理办公室。审判管理办公室应当在收到文书2日内(节假日顺延)上传至中国裁判文书网。

  第十七条 新闻宣传部门通过网络沟通平台等,收集、汇总社会各界和公众对裁判文书的评论、意见、建议,与审判管理办公室、案件承办部门等共同研究处理,重大事宜由审判管理办公室提请司法公开推进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决定。

  第十八条 在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工作纳入中院机关岗位目标考核。

  第十九条 中院负责全市法院裁判文书上网公布工作的监督、指导,并对辖区内基层法院开展裁判文书上网公布工作情况进行考核。

  第二十条 本实施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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